对耕地进行保护规定了哪些法律措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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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利文
2011-12-2 20:27:41
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统计资料预测:从1996年到2010年全国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将达到200万公顷~400万公顷;预计到2010年因自然灾害损失耕地167万公顷甚至更多;为实现农业结构调整,到2010年将再占用耕地195.2万公顷。上述几个方面的耕地减量之和约为927万公顷~1060万公顷,相当于我国现有耕地统计面积的7.12%~8.15%。因此,必须采取治理之策,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。根据国家《土地管理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对耕地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措施: 1.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,维护排灌工程设施,改良土壤,提高地力,防止土地荒漠化、盐渍化、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,制止荒废、破坏耕地的行为。 2.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,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,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。 3.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,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受到限制,如禁止占用耕地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沙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。 4.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 占用耕地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沙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,破坏种植条件的,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、盐渍化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,可以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: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,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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